最高可申请500万元!珠海拟出台新管理办法,惠及这些人→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珠海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共十章五十二条,
主要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方面内容。
一起来看看!
一、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 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 有具体经营项目;
3. 已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珠人社规〔2021〕6号)执行。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提交贷款申请之日前3年)。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如国家和省调整贷款额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按照最新LPR进行调整确定),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三、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每年1月1日按照最新LPR进行调整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1.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身份辅证材料。
3. 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5. 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外地就业登记材料或参保材料。
6. 网络商户提供相关网络经营情况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脱贫劳动力分别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属于合伙经营的,同时提供合伙经营辅证材料和合伙经营人员花名册。
1. 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2. 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相关辅证材料;
3. 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提供,由人社部门在人社信息系统核查)。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资料齐全的,经办银行从贷款受理到发放,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至30个工作日内。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贷款发放明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市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并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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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支付利息后,经办银行应代借款人于贷款发放次月起每三个月结束30天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可在下期追溯。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期间,出现停止营业情况的,应暂停贴息;出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主体等情况的,应暂停贴息,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产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出现借款人创业的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地址或变更统一信用代码证(注:指统一信用代码证更改了名称或地址等情况),但创业行为没有变化,不影响贷款和贴息等情形的,经办银行应在变更后首次贴息申请前将有关情况(包括变更材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市经办机构。
借款人出现经营情况下滑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风险预警,视情况降低贷款额度或增加担保措施,并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市经办机构。
三、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市经办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市经办机构要独立或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对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市经办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除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外,可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负责尽职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五、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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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调整担保基金规模,最高可将担保基金规模的50%予以释放,具体释放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当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9倍时,触发担保基金补充预警;达到满倍时,财政部门应至少按担保基金的10%予以补充。具体补充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补充程序为市财政先行垫付,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按照上一年度公共收入预算占比,将应承担资金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担保基金由市经办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五、担保基金存放于市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担保基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情况,予以动态调整。经办银行自收到或调整担保基金满一年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收回存放的担保基金。
六、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未回收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同时出具法院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收入等裁定书及相应清单、查封公告、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结案文书(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材料。市经办机构接到经办银行代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九、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市经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办银行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十、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目前,《修订稿》
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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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